原标题: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开债券 :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重要提示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23日《关于准予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2023]386
(证监许可 号)准予募集注册。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引发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定期评估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和“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基金管理人章节中的基金经理信息。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2
目录.........................................................................................................................................................4
.........................................................................................................................................
第一部分绪言 5
.........................................................................................................................................
第二部分释义 6
...........................................................................................................................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2
...........................................................................................................................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2
.......................................................................................................................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6
...........................................................................................................................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0
第九部分基金转换和基金份额的转让...............................................................................................40
第十部分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4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2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71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7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3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5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8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29
第一部分绪言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5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日历月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该日历月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本基金可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期间。
每个开放期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结束后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38、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作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C栋106室-0009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设立日期:2019年3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9315659
联系人:李美玉
股权结构: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6名成员,其中1名董事长,1名董事,4名独立董事。
杨铭海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国家农业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曾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专职委员,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邹煜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营业部、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管理部、柜台交易市场部、财富管理业务总部、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现任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委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李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学博士,历任山东兖州矿务局会计,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大连商品交易所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北京华正均略管理咨询公司顾问。现任北京华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才华先生,独立董事,南开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全国人大代表,历任北京市交电公司干部,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干部,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史军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纺织工业部政策研究室干部、财务司干部、物资局干部,中国纺织原材料公司、广州技术贸易中心经理,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广州公司经理,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办公室和市场信息部经理,北京兴亚图商贸公司总经理,中博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服装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正局级专职监事。现退休。
罗扬先生,独立董事,美国丹佛大学国际关系与国际经济专业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国际货币基金处副处级干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执董办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国际货币基金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副司长兼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际部主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中国执董办副执行董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主任,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投委会委员、采购委员会主任委员、预算委员会委员,三峡南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诚信合规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观察员、融资委员会观察员。现退休。
(二)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
闫小青女士,监事,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高级审计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华融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和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三)高级管理人员
张勋民先生,常务副总经理、代任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财会处员工、副科级行员、正科级行员,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评审五处副处长,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安徽分公司总经理、专职审议委员,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国新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任总经理、兼任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张鹏先生,督察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证监局机构一处主任科员、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副总经理级)。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毕子男先生,首席投资官,吉林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东北证券公司创新业务部总经理、金融与产业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研究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二部总经理。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赵天智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工学博士。历任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咨询顾问,毕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咨询经理,IBM研究院资深研究员,银联智策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桑劲乔先生,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金融学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11年证券从业经验。2012年11月加入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加入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6日起担任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6月13日起担任国新国证荣赢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2月7日起担任国新国证鑫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5月18日起担任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2月28日起任国新国证鑫和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7月2日起担任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历任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交易员、投资经理,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
张蕊,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2022年7月加入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7月17日起担任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曾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销售交易总部业务创新主管、创新业务组组长、投资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黄诺楠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共有6名成员,其中1名主任委员,5名委员。
毕子男先生,主任委员,简历同前。
黄诺楠女士,委员,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历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现任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国新国证融泽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国新国证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范贵龙先生,委员、兼任秘书,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客户经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金融部研究员、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研究部研究员、资产管理二部投资经理助理、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国新国证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F部(二级部)负责人、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蒋晓锋先生,委员,中国农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曾任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现任国新国证融泽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桑劲乔先生,委员,简历同前。
张洪磊先生,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员工、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汽车行业分析师、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大机械组组长、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国新国证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4年3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2,846.33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437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C栋106室-0009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客服电话:400-819-0789
传真:010-59315600
联系人:齐慧
电话:010-59315672
网址:www.crsfund.com.cn
(2)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网址:
www.crsfund.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C栋106室-0009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设立日期:2019年3月1日
联系电话:010-59315631
联系人:王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和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B座20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
联系人:赵志刚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志刚、李沙沙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386号文准予注册。于自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16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于2023年5月18日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31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400,026,773.89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8,611.26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400,045,385.15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23年5月18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将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1)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2)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转出不得少于1份(如该基金交易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或转换转出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或转换转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实行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表2本基金申购费率结构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0.80% |
100万元≤M<300万元 | 0.50% |
300万元≤M<500万元 | 0.30% |
M≥500万元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表3本基金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
T<7日 | 1.50% |
7日≤T<30日 | 0.10% |
T≥30日 | 0.00%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或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400元,可得到95,390.72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赎回适用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1.50%=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72.20=11,307.8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赎回适用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07.8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天,赎回适用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天,赎回适用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下,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一)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二)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转换和基金份额的转让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十部分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等因素,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动态调整各类金融资产比例,结合收益率水平曲线形态分析和类属资产相对估值分析,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1)久期配置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其它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通过建立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
(3)类属配置
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利率风险、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各类型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相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债券所对应的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信用利差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发债主体信用状况方面,本基金采取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的办法,对所持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获取数据不仅限于经营和财务数据,同时看重外部支持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本基金对进入债券库中的信用债券通过内部信用评级,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方法,建立相应的债券库。具体操作上,采用指标定量打分制,对债券发行人进行综合打分评级,并动态跟踪债券发行人的状况,建立相应预警指标,及时对信用债券库进行更新维护。同时,本基金结合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适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为控制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并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为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对信用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其中,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若无债项信用评级的,依照其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40%(含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评级AAA以下的信用债,基金不开展融资回购。
本基金投资于评级AA+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评级AAA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因信用评级下降、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符合上述规定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或完成调整。
3、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4、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
5、回购策略
本基金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流动性管理策略
考虑到本基金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情形,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能力。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也会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在开放期的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则本基金投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且公开发行的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组成,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同业存单和金融债,适用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