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聪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870225 证券简称:华聪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华聪智慧建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3年 11月 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华聪智慧建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华聪智慧建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聪智慧建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备案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员工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十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北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北交所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
(五)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后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提交备案。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和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者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须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内幕信息有关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且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罚可单处或者并处。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华聪智慧建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1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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