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出,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处置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应急响应,在属地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协同,完善应急力量,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开展医疗救援。伤病员救治按照集中资源、集中专家、集中伤病员、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首选收治在医疗救治能力和综合水平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

  《办法》强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根据灾害灾难、传染病疫情、中毒、核辐射等不同类别的紧急医学救援组建医疗应急队伍,以有效应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必要时根据有关指令开展辖区外处置支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成立相应的应急队伍。同时,制定医疗应急医药储备目录。储备物资类别包括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现场处置所需的有关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和器械、防护用品、消毒剂等。医疗机构应本着“自用自储”的原则制定日常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和重大疫情救治基地、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医疗应急队伍所依托的医疗机构要加强相关医疗救治设备配备并保留一定的备份量,负责区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支持。发生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要调用医药储备的,原则上先向地方相关部门申请调用地方医药储备,地方医药储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申请调用中央医药储备。

  《办法》提出,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结案报告。《办法》还对医疗应急队伍和基地建设管理、医疗应急专家库建设、医疗应急预案制定、培训演练、科普宣教、科研创新、工作人员保障及奖惩制度等工作进行了规定。(经济日报记者 吴佳佳)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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