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软控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修订)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软控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能
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
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
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
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
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
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委派。审计委员会主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
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董事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
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
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
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
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
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
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
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
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
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
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
理层候选人审计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
对审计委员会审计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层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搜集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其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报告、资料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财
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
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
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日以书面通知、传
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各委员。采用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如有紧急情况需要
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
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
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
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六)会议议案。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
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内审部成员、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
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
酬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
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
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
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
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
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
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
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
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
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
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
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
人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
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
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
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七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
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
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致使高级管理人员获取不当利益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
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
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
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
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八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
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
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
与程度。
第四十七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
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
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
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
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
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
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
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
(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
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九章 工作评估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
及季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
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可以
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
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七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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