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验资报告……………………………………………………… 第1—2页二、附件……………………………………………………………第3—10页(一)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第3页
(二)验资事项说明………………………………………… 第4—6页
(三)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7页
(四)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8页
(五)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9—10页
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3〕1-19号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2023年12月14日止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出资者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94,253,157.00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494,253,157.00元。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公司申请通过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91,532,828.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85,785,985.00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同意贵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我们审验,截至2023年12月14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32,82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3元,应募集资金总额487,869,973.24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710,948.8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8,159,024.44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玖仟壹佰伍拾叁万贰仟捌佰贰拾捌元整(¥91,532,828.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86,626,196.44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94,253,157.00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494,253,157.00元,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1年4月9日出具《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385号)。截至2023年12月14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85,785,985.00元,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585,785,985.00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2.验资事项说明
3.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5.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截至2023年12月14日止
被审验单位名称: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股份性质 | 认缴注册资本 | 实收股本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本次增加额 | 变更后 | |||||
出资比 金额 例(%) | 出资比例 金额 (%) | 占注册资本总 金额 额比例(%) | |||||||
金额 | 占注册资本 总额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1,298,812,972.00 | 86.92 | 1,390,345,800.00 | 87.68 | 1,298,812,972.00 | 86.92 | 91,532,828.00 | 1,390,345,800.00 | 87.68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95,440,185.00 | 13.08 | 195,440,185.00 | 12.32 | 195,440,185.00 | 13.08 | 195,440,185.00 | 12.32 | |
合 计 | 1,494,253,157.00 | 100.00 | 1,585,785,985.00 | 100.00 | 1,494,253,157.00 | 100.00 | 91,532,828.00 | 1,585,785,985.00 | 100.00 |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前身系长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春诚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长春英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有限),由林启彬出资设立。英利有限于2006年12月12日,由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成立外商投资企业长春诚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批复》(长高经字〔2006〕205号),批复同意林启彬投资成立外商独资企业长春诚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同日,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长府高新字〔2006〕0030号)。
2006年12月21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注册号为的企独吉长总字第002205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英利有限以2018年4月30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101794411636Q的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94,253,157.00元,折股份总数1,494,253,157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298,812,972股,占股份总额的86.9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5,440,185股,占股份总额的13.08%。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91,532,828.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85,785,985.00元。
二、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公司申请通过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32,828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91,532,828.00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同意贵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询价及申购工作,贵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32,828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87,869,973.24元。发行后贵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85,785,985.00元,每股面值1元,折股份总数1,585,785,98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1,390,345,800股,占股份总数的87.68%,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195,440,185股,占股份总数的12.32%。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超过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三、审验结果
截至2023年12月14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32,82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5.33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487,869,973.24元。坐扣保荐承销费7,581,067.73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480,288,905.51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汇入贵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支行开立的账号为8113601012300329355的人民币账户内。
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及验资费其他发行费用2,558,998.11元后,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478,159,024.44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91,532,828.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86,626,196.44元。贵公司已于2023年12月14日以第1000119024号记账凭证入账。连同本次发行股票前贵公司原有实收股本1,494,253,157.00元,本次发行后贵公司累计实收股本1,585,785,985.00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390,345,8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87.68%,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95,440,185.00元,占注册资本的12.32%。
四、其他事项
此外,我们注意到,贵公司申报发行费用总额为9,710,948.8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发生发行费用总额为9,710,948.80元(不含增值税),其中保荐承销费7,151,950.69元、审计及验资费用1,553,076.73元、律师费用754,716.98元、发行上市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131,634.75元、印花税119,569.65元。
附件4仅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_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附件5仅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_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姜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仅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_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刘阳阳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