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提高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至公司该年度董事会会议召开之
前,公司经理层应通过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独立董事要求安排独立董事到相关下属子公司
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可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拟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会同审计委员会,参
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
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年报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年报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工
作函件的相关独立董事要高度关注,并结合实际需要发表相关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
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
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
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
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该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
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报中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
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