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公司发的馒头回家被通报盗窃,员工胜诉获精神抚慰金5000元

 

  张某自2021年3月起在某机械公司担任后勤工作,负责食堂烹饪等任务。2023年12月20日,公司人事部门在公告栏张贴通告,公开指责张某盗窃馒头,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张某否认盗窃行为,认为自己是避免浪费而将馒头带回家,遂将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监控视频作为证据,显示张某携带馒头离开公司。张某解释称,自己因糖尿病不能食用面食,将同事赠予或剩余的馒头存放后带回家,是出于勤俭节约的考虑。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未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凭监控视频便推断张某盗窃,侵犯了其名誉权。法院判决公司需为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某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决定维持原判。该案件反映了对员工名誉权的保护,同时也提醒公司在处理员工行为时需更加审慎和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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