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605499):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原标题:东鹏饮料: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东鹏饮料(605499):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 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等要求,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游晓、姚禄仕(离任)、程毅(离任)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游晓,以及离任独立董事姚禄仕、程毅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5日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游晓,于2020年10月起任职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填写本自查情况表,并对本自查情况表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报告人:游晓

2024年4月15日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姚禄仕,于2019年4月起任职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填写本自查情况表,并对本自查情况表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1 是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是□ 否√
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3 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4 是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是□ 否√
5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6 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7 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 否√
8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是□ 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 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 否√

报告人:姚禄仕

2024年4月15日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程毅,于2022年1月起任职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填写本自查情况表,并对本自查情况表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1 是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是□ 否√
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3 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4 是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是□ 否√
5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6 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7 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 否√
8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是□ 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 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 否√

报告人:程毅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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