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强化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可持续发展风险和机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董事长、董事会选举产生的其他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董事会任职期限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可持续发展领导工作组,负责制定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 ESG管理目标,并对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会议组织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资本运作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可持续发展领导工作组应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决策所需的相关书面资料,供其研究决策。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领导工作组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并进行讨论,并将会议审议结果提交至董事会。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根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要求,可持续发展领导工作组成员可列席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相关会议档案资料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