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立航科技 证券代码:603261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 10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一)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8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 9
(三)结论性意见 .................................................................................................. 1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1
(一)备查文件 ...................................................................................................... 11
(二)咨询方式 ...................................................................................................... 11
一、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特别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立航科技、本公司、公 司、上市公司 | 指 |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
本激励计划 | 指 |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立航科技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 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对立航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立航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本报告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报告作为立航科技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一)2022年 8月 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年 8月 20日至 2022年 8月 2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 9月 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年 9月 20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2年 9月 21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 10月 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年 9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3年 10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合计 93人,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 54.32万股。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立航科技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2、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公司业绩考核要求: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5亿元 或者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 0.8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 算依据。 |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 审 计 报 告 (XYZH/2023BJAG1B0176): 公司 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 369,766,977.63元。达到了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 | ||||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 下: 考评结果(S)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 0.8 0.6 0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 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额度。 | 本次解除限售的 93名在职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本 期个人层面标准系数都为 1。 | ||||
考评结果(S)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标准系数 | 1 | 0.8 | 0.6 | 0 | |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2022年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要求均已达到,93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54.32万股限制性股票已达到相应解除限售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93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4.3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78,430,822股的 0.69%。
3、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 量占已获授予限 制性股票比例 |
1 | 万琳君 |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45.00 | 18.00 | 40.00%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92人) | 90.80 | 36.32 | 40.00% | ||
合计 | 135.8 | 54.32 | 40.00% |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立航科技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号
邮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