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2宏桥03 : 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大宗商品指数挂钩)2023年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公告
债券代码:137961.SH 债券简称:22宏桥03
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三期)(大宗商品指数挂钩)
2023年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11月3日
由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发行的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大宗商品指数挂钩)(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11月3日支付自2022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的利息及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资金,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大宗商品指数挂钩)
(二)债券简称:22宏桥03
(三)债券代码:137961
(四)发行人: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六)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1年末、第2年末、第3年末、第4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七)票面利率: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债券票面利率由基础利率加上浮动利率构成。
1、基础利率确定方式
本期债券首个计息年度基础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期债券第2个、第3个、第4个及第5个计息年度基础利率分别为其前一个计息年度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2、浮动利率确定方式
本期债券浮动利率将与“参考铝价指标A”挂钩,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方式如下:
(1) 如“参考铝价指标 A”上一个计息年度算术平均值低于“基准铝价指标”时,该计息年度浮动利率为0;
(2) 如“参考铝价指标 A”上一个计息年度算术平均值高于“基准铝价指标”时,该计息年度浮动利率根据“参考铝价指标A”变化幅度确定,具体如下:
A、当“参考铝价指标A”上一个计息年度算术平均值维持不变或下跌(即涨幅小于或等于0)时,该计息年度浮动利率为0;
B、当“参考铝价指标A”上一个计息年度算术平均值上涨且涨幅大于或等于20%时,该计息年度浮动利率为0.20%;
C、当“参考铝价指标A”上一个计息年度算术平均值上涨且涨幅小于20%时,该计息年度浮动利率=1%*“参考铝价指标 A”上一个计息年度内涨幅(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百分数保留两位小数)。
其中:
1)“参考铝价指标 A”为长江有色金属网(https://www.ccmn.cn/)(或未来继承运作“长江报价系统”的其他网站)每个交易日公布的长江现货 A00铝均价。如果未来因“参考铝价指标A”无法取得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浮动利率无法计算,则当期浮动利率沿用之前一期浮动利率;
2)“基准铝价指标”为【本期债券起息日前30个交易日(不含当日)公布的“参考铝价指标A”算术平均值】;
3)首个计息年度浮动利率为0;
4)第2个计息年度,“参考铝价指标A”上一个计息年度内涨幅=【本期债券首个计息年度起息日起至首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30个交易日(不含当日)期间公布的“参考铝价指标A”算术平均值】/【本期债券起息日前30个交易日(不含当日)公布的“参考铝价指标A”算术平均值】*100%-1。
5)自第 3个计息年度起,第 N个计息年度起之后的每个计息年度,“参考铝价指标A”上一个计息年度内涨幅=【本期债券N-1个计息年度起息日至N-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30个交易日(不含当日)期间公布的“参考铝价指标A”算术平均值】/【本期债券 N-2个计息年度期间公布的“参考铝价指标 A”算术平均值】*100%-1。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1个、第2个、第3个、第4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30个交易日,披露本期债券下一个计息年度基本利率、浮动利率以及基于上述方式确定的票面利率。
(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1年末、第2年末、第3年末和第4年末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回售给发行人。
为确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顺利实现,发行人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发行人承诺将以适当方式提前了解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回售意愿及回售规模,提前测算并积极筹备回售资金。
2、发行人承诺将按照规定及约定及时披露回售实施及其提示性公告、回售结果公告、转售结果公告等,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相关安排。
3、发行人承诺回售登记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交易日。
4、回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可能需要变更回售流程的重大事项,发行人承诺及时与投资者、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积极沟通协调并及时披露变更公告,确保相关变更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实质权利,且变更后的流程不违反相关规定。
5、发行人承诺按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及相关约定及时启动债券回售流程,在各流程节点及时提交相关申请,及时划付款项。
6、如本期债券持有人全部选择回售的,发行人承诺在回售资金划付完毕且转售期届满(如有)后,及时办理未转售债券的注销等手续。
为确保回售选择权的顺利实施,本期债券持有人承诺履行如下义务:(1)本期债券持有人承诺于发行人披露的回售登记期内按时进行回售申报或撤销,且申报或撤销行为还应当同时符合本期债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若债券持有人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的,视为同意放弃行使本次回售选择权并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发行人按约定完成回售后,本期债券持有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发行人完成债券注销、摘牌等相关工作。
为确保回售顺利实施和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行人可以在本次回售实施过程中决定延长已披露的回售登记期,或者新增回售登记期。
发行人承诺将于原有回售登记期终止日前3个交易日,或者新增回售登记期起始日前3个交易日及时披露延长或者新增回售登记期的公告,并于变更后的回售登记期结束日前至少另行发布一次回售实施提示性公告。新增的回售登记期间至少为1个交易日。
如本期债券持有人认为需要在本次回售实施过程中延长或新增回售登记期的,可以与发行人沟通协商。发行人同意的,根据前款约定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九)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赎回本期债券全部未偿份额。
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的,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积极筹备赎回资金,确保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和相关文件的约定,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未偿本息。
(2)发行人承诺及时披露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明确赎回债券基本情况、赎回实施办法、资金兑付日期及利息计算方法等安排。
(3)发行人承诺按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和相关约定及时启动债券赎回流程,在各流程节点及时提交相关申请,及时划付款项,确保债券赎回的顺利实施。
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并按约定完成赎回资金划付的,发行人与本期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本期债券予以注销并摘牌。
(十)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11月3日。如投资者在第一个行权日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11月3日;如投资者在第二个行权日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4年每年的11月3日;如投资者在第三个行权日行使回售选择权或发行人在第三个行权日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或赎回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5年每年的11月3日;如投资者在第四个行权日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3年至 2026年每年的 11月3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一)本金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7年11月3日。如投资者在第一个行权日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11月3日;如投资者在第二个行权日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4年11月3日;如投资者在第三个行权日行使回售选择权或发行人在第三个行权日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或赎回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11月3日;如投资者在第四个行权日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6年11月3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二)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三)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十四)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22年1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五)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0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40.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回售登记日:2023年9月26日、9月27日、9月28日,在回售登记期内成功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回售部分债券享有本期利息及按面值回售的兑付资金。
5、债券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日:2023年11月3日。
三、本期债券的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收的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山东省邹平市经济开发区会仙一路
联系人:张瑞莲
联系电话:0543-4166039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人:吴江博、随笑鹏
联系电话:010-6083331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傅帅
联系电话:021-6860629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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