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统筹险”并非真正的商业保险

【案例介绍】

  2021年9月,茂盛公司的A车辆与华铭公司的B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A车辆损坏,产生维修费用12万元,经交警认定,华铭公司的B车辆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茂盛公司的A车辆在我公司承保车损险、商业三者险、交强险;华铭公司的B车辆在某安承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而是在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购买了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以及车上人员统筹(司机)。茂盛公司在某安公司获得了交强险2000元赔偿,但通过华铭公司向冀平公司申请理赔后遭拒,迟迟得不到理赔,茂盛公司遂向我公司申请代位求偿,我公司正常理赔11.8万后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并于2022年7月诉至常州武进区法院要求B车辆驾驶员吴某、华铭公司、冀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常州武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华铭公司虽购买了冀平公司限额100万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但该统筹公司并非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不适用民法、保险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被告华铭公司与冀平公司不应与本案一并审理,被告华铭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另行向冀平公司主张,故法院要求我司撤回对冀平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常州武进法院依法判决吴某、华铭公司连带赔偿我公司11.8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以案说险:“统筹险”并非真正的商业保险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有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有侵权人赔偿。

  【本案启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资本,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因此“统筹险”并非真正的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因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通常只能按照普通合同纠纷处理,车主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方可根据统筹合同的约定另案处理,赔付周期长;另经营“统筹险”的汽车服务公司注册资本较低,且并非实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风险较大。

  因此,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特别是营业货车车主,需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对于名为XX交通运输有限公司,XX交通服务有限公司,XX汽车服务公司等以“统筹”“互助”为名的所谓“保险合同”,一定要擦亮眼睛,认识到此类“统筹险”的风险。切莫贪图便宜、因小失大,等到理赔时才后悔莫及、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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