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星股份(836717):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原标题:瑞星股份: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瑞星股份(836717):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2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3年 10月 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生产经营决策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它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通讯表决,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0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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